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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金奇记者赵家新)1500元的购物卡因一时不查看而过期,商家称卡上已经注明“过期不退”,叫真的消费者最终在工商部门帮助下拿到了1500元退款。
家住东西湖棉纺厂的杨先生手中有3张东西湖鑫韵超市的购物卡,金额共计1500元。今年4月13日,他持卡购物时被营业员告知这3张卡在今年2月26日已过期,不能再使用了。杨先生这才发现这些购物卡的使用说明中均写有“本卡限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等字样。杨先生要求超市退还卡内现金或允许其延期使用,该超市以“声明在先,责任自负”为由拒绝。昨日上午,杨先生告诉记者,如此条款完全是霸王条款。
东西湖区新沟工商所认为,商家虽已在卡的反面对使用期限等作出声明,但其理由并不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市购物卡的使用说明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购物卡过期后,商家不让继续使用,也不退回现金,属不当得利。经调解,该超市最终同意等额退还了杨先生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