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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遇见真神忙逃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22: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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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深圳4月16日电(记者周璇、通讯员李杨)三人着假警服,持伪造警察证,以缉私为名进行招摇撞骗,在高速路拦截货柜车并搜走被害人货物,见有真交警过来慌忙四下逃窜,终被抓获归案。

  近日,由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和桑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孙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法院判处四被告罪名成立,判处一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1年初,被告人刘某、陈某、桑某找来假警服、警帽、手铐、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并找到被告人孙某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陈彬”的警察证、三张假车牌,准备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

  同年3月9日,刘某驾驶悬挂假牌照的小汽车,陈某佩戴伪造的警察证,桑某穿着假警服,三人驾车从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加油站跟上被害人郑某驾驶的货柜车,在福田收费站北行1000米处逼停郑某的车辆。

  陈某和桑某对郑某谎称警察稽查走私货物。随后,桑某上车拿走郑某驾驶舱后排座椅上的一袋内存条。后见有交警过来,几名犯罪嫌疑人便分头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将所得赃物变卖,得款人民币69000元。刘某分得29000元,陈某、桑某各分得20000元。

  2011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南山区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刘某和陈某的住处查获部分作案工具,并缴获一枚“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印章。同日,公安人员在刘某协助下在南山区将孙某抓获。

  检察官提醒市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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