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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某员工深夜外出被撞死亡,企业替其父母垫付相关费用9000余元。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上述费用在肇事者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但员工的父母却自行领取20余万赔偿款后杳无音信。日前,企业将员工的父母起诉,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二被告如数还款。
外地男子小梁在本市一家企业上班。2010年9月一天晚上,小梁和同事外出吃夜宵,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单位通知小梁的父母来津办理善后事宜,并为二人垫付了机票、食宿、遗体冷藏等费用共9000余元。同年10月,企业与小梁的父母签订协议,确定上述费用在肇事者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后来,小梁的父母却自行与肇事方解决赔偿事宜,携赔偿金20余万元悄然离津。
日前,企业将小梁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要这9000余元。庭审中,二被告经两次传唤未出庭答辩。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二被告垫付费用,形成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权和抗辩权,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9000余元;若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非工伤企业不赔钱被告不出庭也可判决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马靓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祸发生于小梁深夜外出吃夜宵途中,并不是在其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所以肇事者作为雇佣关系之外的致损第三人,是唯一的赔偿义务人,企业对于小梁的死亡没有赔偿义务。因此,企业为小梁父母垫付费用的举动,是出于道义上的扶助行为,而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垫付”通常可理解为“借款”,双方既已订立合同,应依约履行。律师指出,本案中的两名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即依法缺席审判。律师提醒读者,被告方参加庭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故不出庭则是放弃自己理应享有的举证权和抗辩权,逃避只能使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不受阻碍地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