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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4月16日专电 为规范全省城建监察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初步拟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
意见稿规定,城建监察组织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各地不得将城建监察组织的经费预算与罚没收入挂钩。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城建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城建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执法或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意见稿强调,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出现有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段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