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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企业拒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 被退休职工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0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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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市民也许不知道这样一条政策——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日前,济南市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职工起诉单位索要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的案件,法院一审支持了职工的诉讼请求。 记者 李世武

  职工退休 单位拒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

  法庭上,原告张勇(化名)讲述了自己被侵权的经历。张先生是济南某单位退休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要一个孩子,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年10月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单位退休。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办理退休手续时,张先生曾多次向单位主张权利,但单位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无奈,张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单位向自己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0元。

  凭啥不给?单位说他欠钱不还

  张先生的单位则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张先生侵占集体企业的财产,损害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非法无效。2002年5月29日,单位时任经理与原告等人擅自决定部分人员自2002年6月份起上调养老金缴费基数。单位认为,原告等人的上述行为是非法无效的,原告应当立即返还非法侵占集体企业的财产。此前,单位曾多次要求原告退还上述款项,但原告张先生置之不理,单位只能扣留其相关费用折抵其侵占集体企业的财产。因此,单位的行为是合法有据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一审: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必须有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7日发布的鲁政办发[2010]55号《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与被告发生的养老补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系独生子女父亲,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告应按规定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0元。被告辩称应扣留其相关费用折抵其侵占集体企业的财产,因原告多缴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与被告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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