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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0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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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4月6日,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到2015年,全市将增补市政消火栓4616个;在玄武湖、内秦淮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处设置消防取水码头;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将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教育部门指导各区县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

  《意见》指出,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将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规划、住建部门不再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今后,金融系统、有关行业还将会把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重要内容,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此外,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单位应建立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单位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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