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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私驾公车撞上桥墩 夜间出行发生事故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0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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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司机违反规定私自驾驶公司车辆于夜间出行,以时速160公里撞到高架桥桥墩,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并被交管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事发后,公司将该司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司机赔偿原告公司车辆损失费及评估费共计11.7万余元。

  本市男青年郝某系一家劳务服务公司的员工,劳务派遣至某技术咨询公司任驾驶员工作。据该咨询公司称,其公司将一辆轿车交付郝某驾驶,由其负责该车的安全驾驶及日常维护等工作,并按照公司客户要求为该客户的日本籍员工佐藤(化名)提供专车服务。2011年3月22日7时左右,郝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铁东快速路时发生一起无责事故,导致无法准时接送佐藤。经郝某与佐藤及咨询公司轿车部经理沟通,在确定佐藤当日无用车需求后,咨询公司要求郝某马上回家休息,并结束当日的驾驶工作。当日21时7分,郝某私自驾驶该车以时速160公里撞到南纵快速路高架桥桥墩,导致车辆严重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郝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事故车辆一直在交通队扣押,因交通队开具的放车通知书在郝某处,而郝某不配合,咨询公司无法提车,为此起诉要求郝某将上述车辆返还,并要求郝某赔偿车辆损失费11万余元、评估费5600元。

  案件开庭时郝某辩称,事发时其所驾车辆是给原告的日方客户提供专车接送服务,但没有限制时间地点。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承运车辆必须上司乘险,但该车没有上,郝某因此事故导致骨折等伤情自行支付的医疗费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郝某同意将车还给原告,但车辆扣押在交通队,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应自行去提车。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公司任驾驶员期间,违反原告公司规定私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并被交管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和评估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一节,因该车辆仍在交管部门扣押,并不由被告控制,原告此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于第二次开庭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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