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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顾颖)动画影片《大闹天宫》风靡至今,其中美猴王孙悟空的银幕形象深入人心。然而,孙悟空的形象竟被印在了童鞋上。近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三家侵权公司赔偿著作权人上海美影厂50万元,并停止侵权。
上个世纪60年代,上海美影厂创作完成了动画影片《大闹天宫》。2001年,美影厂与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电影放映授让合同,将《大闹天宫》在美国的独家电影放映权授予该公司,授权期限至2006年。
时至2008年,上海美影厂发现珠海天行者公司不仅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大闹天宫》中孙悟空等人物造型,还播放影片的视频片段,甚至自封“新悟空之父”。上海美影厂还发现这家公司将孙悟空形象授权给珠海市千致鞋业公司,用于生产“悟空牌”童鞋,还设立了珠海悟空服务公司,并在公司网站上擅自使用孙悟空形象。上海美影厂认为,天行者公司等五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孙悟空造型,并大规模产销载有侵权图案的商品,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停止侵权,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515万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天行者公司、悟空公司、千致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在制造、销售的童鞋及包装盒上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互有关联,彼此协作,共同侵害了孙悟空人物形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扬派公司系商铺出租方,未实施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故美影厂有关扬派公司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销售商九履公司已提交了证明悟空童鞋合法来源的证据,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