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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1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4:00
在线律师:宋亮(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女士:3年前我在某家商业银行办贷款,后已还清。最近我再次申请贷款,却被告知已经被列入“黑名单”。经过向人民银行查询,是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盗用了我3年前的贷款资料在信用社贷款未还。我该怎么办?
宋律师: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认为盗用你资料进行贷款的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你可以到给他贷款的信用社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你可以要求给他贷款的信用社到人民银行为你消除不良记录,并赔偿你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后无论你办理什么业务,只要出具个人的信息资料(包含复印件),并要在资料上面注明用途,签名和日期,并划框封口。
谢先生:我买了一套学区房,已经办好过户交易,拿到两证。现对方不肯将户口迁出,由于对方迟迟不将户口迁走,我也拒绝支付购房尾款,致使银行将我申请的贷款收回。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他把户口强制迁出并赔偿我的利息损失吗?
宋律师:对于户口问题你可向公安请求帮助,赔偿利息可采取先协商,如不成再起诉。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户口迁出的事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你的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你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二是关于房贷被撤销的利息损失问题。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你们双方可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如协商不成,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董先生: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期限为两年,讲好年利息10%,其实在借给他时就已经将当年的利息扣下来了。现在还款期限到了,但是找不到那个借款的朋友了,我该怎么办?
宋律师:可以根据当初的借条来起诉借款人。但是应当以你当时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出借当时已经扣减的当年年息,不能作为计息本金来计算。
李女士:我的丈夫瞒着我在外面为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现在债主找到家里要求我归还欠款。请问我该承担这个保证责任吗?
宋律师:如果你丈夫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与家庭正常生活无关,而且你也并不知晓此事,那么这个担保产生的债务,应该属于他个人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你来偿还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主张要求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中,你丈夫那部分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4月16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