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言论自由也要 正当行使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1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法院认为,在微博上发表评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案涉的一系列微博均配有照片,系被告小辉发表的对包括6名原告在内的村干部组织人员清理其房屋附近花园一事的感想和评论。小辉作为村民,当然有权通过微博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件进行监督。

  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否则,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该案小辉发表的微博中,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且均配有照片,带有明显指定特定对象的特征。但并无证据显示6名原告作为村干部存在冒签名、贪污行为,所以小辉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监督权利的范围。

  如小辉认为6名村干部在这一事件上存在失职行为或者是未经过正当程序进行,应当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正当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即使是采用网络的形式进行监督,也不能通过微博发布不实的对个人人格、品德进行评价的言语和评论,否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词:

  • 微博
  • 言论自由
  • 正当程序
  • 村干部
  • 原告
  • 被告
  • 法院
  • 贪污
  • 房屋
  •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