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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四海
医德高于普通道德标准的特性首先要求医疗机构及人员采取严于技术性规范的态度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在法治语境下的职业道德亦绝非如同贞节牌坊那样的迂腐观念,相反,医疗机构及人员可通过恪守职业道德化解执业当中的法律风险。
4月9日,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海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寄望于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调解的模式,解决今后南海区全年三成的医患纠纷案件。
医患关系的连年恶化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难解之症,尽管源头纷繁复杂,但舆论往往倾向于将其投射在医德沦落的问题上。
以下,笔者简要分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作出的司法判例,以此为探讨医德医风的改进途径提供参考。
案情为某孕妇自2009年10月起,到某区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其间的诊断结果一直未显示有明显异样,虽有两次超声波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四肢远端显示不清,但院方并未说明此种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处理办法。及至待产当日,院方才诊断确认胎儿左足缺如。在这种情况下,该名孕妇仍选择正常生产,并在其后连同丈夫及产儿起诉院方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院方未检查出胎儿左足缺如的行为并未违反现行医疗卫生部门规章,但其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结合其他因素考量后,建议由院方承担10%~20%的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上述鉴定意见,判令院方承担20%责任。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引述《母婴保健法》指出,即使院方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性的诊疗规范,除此之外,法律还要求院方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所谓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并未规定在强调技术性规范的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当中,因其属于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然则职业道德问题应当如何规制?立法者不便过多地在道德领域树立起更高的法律标准,但通过概括地规定医院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体现其对医德问题的关注,从实质意义上平衡了医患之间原本倾斜的利益关系。
有医生忧虑:日益绷紧的医患关系以及法律对医疗机构的苛责,将使医务人员更加缺乏职业认同感和人身安全感,直接或变相地敷衍塞责的现象会更加突出。
笔者认为,这是涉及时代特质、体制弊端及利益博弈的复杂问题,但就医德问题而言,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应采取回避态度,反而应正视医德医风的现存问题,确信医德首先具有高于一般道德标准的特性。
医德高于普通道德标准的特性首先要求医疗机构及人员采取严于技术性规范的态度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在法治语境下的职业道德亦绝非如同贞节牌坊那样的迂腐观念,相反,医疗机构及人员可通过恪守职业道德化解执业当中的法律风险。如前述案例中,如果院方在孕妇产假中发现胎儿肢体末端显示不清的情况下,稍加说明可能存在的不良状况并作相应的建议,何至于引发没完没了的讼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