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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成谕福通讯员韩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高达38.5万,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至2006年间,朱某在担任清新县三坑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副组长、出纳期间,利用其协助清新县三坑镇政府管理下拨给其村民小组村民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8.519万元。2004年12月31日,朱某将清新县三坑镇政府下拨给其村的征地补偿款45万元存入以朱某、朱某流联名在清新县农行开设的帐户上,之后朱某擅自多次挪用征地补偿款5.55万元,至今未能归还。2006年1月19日,朱某将清新县三坑镇政府下拨给其村的征地补偿款32.864万元存入其个人在清新县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帐户之后,朱某擅自多次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32.969万元,其中借给崔某等人30万元,从中牟取高额利息;自己从中占用了2.969万元,上述32.969万元,至今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身为清新县三坑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副组长、出纳,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