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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0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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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何宗渝)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需要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国资委将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还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办法》还特别提出,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责任编辑:杨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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