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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加强版权保护兼顾作品传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21: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牛网-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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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日前引起社会关注。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解释说,这个四十六条要跟草案中的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而四十八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其次,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关于网络不承担和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的问题,王志成表示,对互联网涉及一些版权保护问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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