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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18: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黄河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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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月10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

  根据规定,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要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要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孕期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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