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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土地交易费按老标准收取成交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08: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黔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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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试行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在去年底就结束,但新标准尚未出台,目前仍沿用老标准。其中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如成交价在500万元以内的,费率为2%,成交价在一亿元以上费率为0.3%。

  据悉,我省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09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2011年12月20日试行期结束。从2011年12月起,省物价局即对全省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研论证,将尽快出台正式收费标准。在新标准尚未出台前,继续沿用我省土地交易费老标准。

  老标准规定: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成交价在500万元以内的,费率为2%,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费率为1.5%,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费率为1%,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费率为0.5%,一亿元以上费率则为0.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方承担50%。

  其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成交价的0.4%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交费主体为受让方。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成交价的0.2%计费,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存量房销售(转让),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交易主体为交易双方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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