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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张艳芬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今后每年都要定期年检。昨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据悉,此举将盯紧单位为市民缴存公积金的一举一动,避免少缴甚至补缴的现象。
《办法》规定,广州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今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进行年度检验。其内容包括: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单位依法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情况;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情况;单位为其在职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中心认为需要年度检验的其他内容。
按照《办法》,单位通过年度检验的,中心业务网点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年检戳记。单位未通过年度检验或逾期不年度检验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作废。单位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账户转移至保留的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