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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终身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已调离、辞职、退休的也要被追责。(4月6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曾发生多起备受争议的错案,引发社会关注,并让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出质疑。2010年曝光的赵作海案更是将河南法院系统推上舆论的“火山口”,当年被认为被赵作海杀害的“被害人”赵振晌的重新出现,使得河南高院最终宣布已被判处死缓的赵作海无罪。当此语境,河南高院出台《终身追究办法》,不仅体现出该院遏制错案的坚决态度和巨大决心,而且表明该院对错案已经从“个案纠正”转向“机制预防”,值得喝彩。
责任终身追究并非新鲜事物,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早有规定。但是,由于执行乏力,导致近些年一些犯下严重错误的公务员常常逃避处罚,更不用说事后的“责任终身追究”了。在此情形下,实行职务行为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职务行为的责任追究不设期限正成为共识,是个令人鼓舞的进步。
河南高院实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好处至少有三:一是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预防司法腐败;二是能够倒逼法官努力提高办案水平,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在法官独立判决权还无法完全排除个别领导者干预的现实里,河南高院此举也有利于法官以此保护自己,把领导干预案件的证据,比如当面指示以及审委会领导的表态等记录在案、存档,进而有利于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