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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责“终身制”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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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已调离、辞职、退休的也要被追责。河南高院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法制晚报4月7日)

  “小错案不断,大错案照犯”,是时下广大百姓对中国法官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写照。也许这种说法有失偏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官及司法审判缺乏有效制度约束的现实,而此次河南高院“错案终身追责制”的出台,无疑给掌握群众“生死”大权的法官套上了“金箍咒”,给百姓增加了一道“防火墙”。而这一制度出台的诸多意义,必将使其成为群众的共同期待

  具有积极的标杆和规范作用。此次,河南出台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进步的方向,彰显了民意的呼声和要求,这对进一步强化法官责任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固然,一个判案的正确与否,法官个人的学识、经验是前提和基础,但更关键的却是他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是他对正义的向往和追求。“错案终生追究制”,则终身为每位法官办的每一件案件悬着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样,法官还会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司法是最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执掌这一防线的执行者,司法出错,人民必定受到伤害,伤害一旦发生,错误永远将无法挽回。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就不应该出错,法官职业生涯落下污点,即是司法不公的“霉点”,即使耄耋之年,也必须为此埋单。

  具有里程碑意义和实际执行效用。对于司法审判,“错案责任追究制”并不是新鲜名词。早在199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对程序和执行等方面法官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非终身追责。而河南高院此次出台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确实开了国内司法“一次审判错误、终生追究责任”的先河,对全国范围内规范司法队伍和司法实践来说,具有较强的里程碑意义和指导意义。

  同时,纵观该制度,内容规定比较全面,需要追责的情形规定明确,能够追责的手段比较齐全,决定了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具有延展的示范效应。不难看出,河南这个办法的出台,与此前的佘祥林、赵作海等国内罕见的、极端的、不公的司法审判有着极大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这些案件催生了该办法的出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这样的不公案例、事件,不光河南独有,其它地方也可能不同程度存在;不光司法执法领域存在,行政执法、人事考核提拔等领域也存在类似错误。因此,《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不仅河南法院有必要出台,其它省市也可出台;不仅司法审判领域可使用类似办法,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干部任用提拔等领域都可制定类似规定。若有一天,《错案(事)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出现一呼百应,不仅是中国法治之福,更是中国民众之福。

  当然,要避免甚至彻底杜绝司法审判等冤假错案(错事),不仅要出台错案(事)终生追责机制,更在于错案必究、有规必依、执法必严;阳光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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