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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处行政强制规定
拟修改
交管部门不能直接扣留违规电动车
本报讯(记者瞿凌云)昨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继完成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后,我市拟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拟修改11处条文,并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样,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将原“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他条文修改意见还有,原城管部门可强制拆除户外广告,今后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强制拆除户外广告;公安部门在管理娱乐场所时,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也不得实行“一次性死亡法”,把“坚决关停严重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中的“关停”修改为“打击”。
另外,《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必要时可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依法扣留”修改为“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这意味着,交管部门不能直接扣留违规电动自行车,拒交罚款的,才能扣车。
据悉,此次修改的条文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而需要修改,一类是有上位法依据,但行政强制的金额和范围应依上位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