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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管辖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裁执分离”。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综合《新闻联播》、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