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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以下简称“三打”)专项行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金由市财政拨出专门资金支付。
第三条 市“三打”办公室负责奖励金的管理、审定、发放、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四条 举报案件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属于“三打”专项行动内容的;
(二)涉及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有详实的被举报人及事实的;(四)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五)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按追缴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五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各单位有自行奖励规定的,由市“三打”办公室依照从高原则给予举报人奖励。
没有非法所得的,每条线索给予举报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 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以举报线索在查处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分配奖金。
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在举报所涉案件处理终结后进行。
第八条 市“三打”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三打”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奖励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人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法人、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至“三打”专项行动结束后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三打”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