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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预受要约的特别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达”)于2012年3月14日公告了《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说明“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登记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明确相关操作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瑞安达再次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即2012年4月11日、12日与13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之前,即2012年4月10日(含当日)之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请查询刊载于2012年3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