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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近期在全国率先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这意味着河南省高院将率先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戴上“紧箍咒”,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是退休,都将为他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对判错案的法官将给予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对错案责任进行终身追究、给法官套上“紧箍咒”听上去似乎也是对症下药,欲力求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但是这样的“紧箍咒”真的“紧”了吗?笔者以为,其实不然,其中还有很多有待商榷的问题:
第一,对法院审案效率产生制肘。由于怕担责任,审案人员必定过于谨慎,一宗案件本该三年结案的,最后会弄到六年甚至更长时间也结不了案。案件处理的时速谁来控制?谁来监管?迟迟不结案又该谁来担责?平民百姓想申冤,一些不作为的办事员采用“拖”字诀,让百姓无处申诉。
第二,对是否错案的裁定不够明确。由法院自己认定自己办了错案?可能吗?再者就是如何惩罚,没有具体的措施,一项政策的颁布不能过多带着噱头和口号,要有实际的措施。另外,为错案担责,担的责能有多大,够不够警示作用?是否免职就变成安排另外的职务?追责是否就只是简单地暂时停止面壁思过?希望该受的刑事责任落到实处,别演变为“形式责任”。
第三,错案的根源不在法官本身。一件案子最先的证据收据和侦察在于警方,现在大多错案问题都是发生在侦查阶段,法官依据证据侦查阶段的证据判决,要追责也该先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如果只是追究法官的终身责任,法官在本身很难承认自身犯错(必须得有强力监督)的情况下最终将成为和稀泥的角色。
当然,不能否认的是,河南省法院至少开了一个好头,其出发点是非常好的,这样的立意应该在全国范围推广,并带有具体的执行监管和执行措施。此外,责任终身制应该划清法院和公安责任,如果判错本身是由公安部门的过错引起的,应与法院无关,建议终身责任制扩大至公安局、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