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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制假售假非严惩不可,否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会受到伤害。
胆敢进行制假售假者,原因有多方面,或唯利是图铤而走险,或有腐败的官员“护航”而有恃无恐,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对于制假售假者,一是在经济上要予以重罚,罚得其倾家荡产人财两空,让制假售假者“人没死、钱没了”而无利可图。二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特大制假售假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判决,当事人该坐牢的坐牢,该枪毙的枪毙,让罪大恶极的制假售假者有钱没处花,或有钱没命用。而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要依法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动真格、用实招,用组织手段和法律手段深挖“保护伞”,砍断“利益链”,严惩犯罪分子,震慑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要把严惩制假售假列入地方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增强各级政府守土有责的使命意识,对打假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笔者坚信,只要对制假售假者及其保护伞严惩不贷,使得制假售假者对风险的预期超过制假售假回报预期,制假护假的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还黎民百姓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