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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人抢劫共同犯罪一齐坐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2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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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讯(通讯员周艳成志高)本是如花少年,却误入歧途,他们最大的17岁,最小的才15岁,却早早辍学,小小年纪,共谋实施抢劫。在2个月的时间内,共在连州市结伙抢劫八次,抢劫数额最多的一次1000多元,最少的一次只有10元。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位未成年人抢劫案,分别判处四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

  张某、李某、王某、赵某都是连州市人,2011年7月25日14时许,王某、李某、“大头”(在逃)预谋抢劫,三人携带折叠匕首,窜到连州市连州镇南门大道看守所附近,对经过的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抢走一部齐乐牌7300型手机(价值440元)。2011年8月10日17时许,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阿龙”预谋抢劫,五人来到连州市连州镇北山路商会质保超市对面,见被害人唐某一人背着书包经过,便把唐某拉进一旁的巷内,五个人围着唐某,张某还用匕首指着唐某,从唐某身上搜出一部索尼爱立信牌S500型手机(价值680元)和20元现金。2011年8月14日6时许,张某、赵某、王某三人窜到连州市连州镇花园新城中国移动客服点门前,持刀对被害人范某、张某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范某的一部诺基亚牌5300型手机(价值530元)以及被害人张某的一部诺基亚牌6120CI型手机(价值700元)和50元现金。

  此后,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仍以同样的方法实施抢劫三次。经连州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张某参与抢劫6次,数额2448元;王某参与抢劫6次,数额1683元;李某参与抢劫5次,数额1578元;赵某参与抢劫4次,数额2168元。

  连州市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均不满18周岁,但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多次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故依法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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