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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通讯员周艳成志高)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伙同他人盗窃同村人钱财的被告人阿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人阿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9月15日,连州市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连州市保安镇栋头村委会天塘坪村阿来家失窃,阿来兄弟二人存放于家中床底木箱内的31900元血汗钱不见了。公安民警根据提供的线索,锁定窃贼为同村人,并在2天内侦破了此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连州市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阿贵,今年20岁,连州市保安镇栋头村委会天塘坪村人,无业人员。被告人阿强,今年17岁,连州市保安镇栋头村委会红花浪村人,初中毕业便辍学在家。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阿强到连州市区阿贵家中玩,说起最近手头紧,缺钱花。阿贵想起同村人阿来兄弟,因不识字,多年来一直没有把钱存到银行,而是放在家中床底。于是便和阿强商议,去阿来家弄点钱花花。当天下午2点多,阿贵和阿强两人来到被害人阿来家中,由阿强负责在门口放风,阿贵用木棍橇开被害人阿来家窗户入屋后,在阿来床底找到一个木箱。然后用马钉橇开木箱弹子顶锁,把阿来兄弟二人存放于木箱内的人民币31900元全部拿走。得手后,阿贵和阿强两人立刻逃离现场。阿贵带着盗窃的三万多元返回连州市区,阿强则留在红花浪村的家中。
次日19时许,连州市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民警将阿强抓获在家中,并起获作案工具杉树棍一条、马钉一个。同日21时许,被告人阿贵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9月30日,被告人阿贵退出赃款319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阿来兄弟。
连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贵、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贵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