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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宏观调控慎用行政命令性手段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20: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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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介绍,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中,有关部门在充分发挥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规范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去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进一步抓好的重点工作。

  审议意见提出,实施宏观调控应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慎用行政命令性手段和办法,尤其不要使这些手段常态化。

  国家发改委在报告中介绍,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中,有关部门主要运用“组合拳”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力促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在充分发挥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规范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全国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并公布乱收费典型案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例如按地区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等。这些行政措施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需要,作为经济和法律手段的辅助手段出台的,是为缓解突出矛盾和问题所采取的阶段性或暂时性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这些行政措施将会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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