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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完全失地的“城中村”农民整体户籍转性问题,放宽城区落户条件……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贯彻意见》,力促我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以统筹城乡一体化为总体目标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和工业园区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努力实现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今年将新增10万城镇居民
在“综合配套、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我市力争使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聚集,加快城市化进程。在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其外延的受益者应直接是农村和农民。按照这一思路并结合南昌实际,2011年至2012年配合全年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先行解决涉及我市青山湖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完全失地的“城中村”农民整体户籍转性问题。启动并完成这些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对分年限失地农民的社保、医保问题由政府参照我市失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不同的分级补偿,以确保到位。
此外,还将以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配套措施,重点推进长期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 力争新增主城区城镇居民10万人,提升我市非农户籍人员比重。
工作满三年并有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城区常住户口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推进环鄱阳湖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以及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五大组团的产业布局,进一步放宽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落户条件,让更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四县中心城镇和产业园区工作,落户转为城镇居民。
在我市城区及开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布局所涉及到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已建宅基地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现阶段,落户城镇的农民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对已建的宅基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但不得新建或改建宅基地。
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生育政策过渡期
对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夫妻双方原均为农民并属本人要求转户的,给予1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属政府统一安排转户的,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同时,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本报记者 张自珍
作者:张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