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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立法保障企业权益 重点规范行政收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8日 1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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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立法保障企业权益。此次提交审议的《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重点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及现实中侵害企业权益比较集中的行政收费、检验检测、执法检查强制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省经信委主任郭述禹在作关于草案说明时介绍,目前侵害企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各方面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现象仍较为突出。

  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侵权行为,草案作了禁止性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被禁止的内容还包括: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等。

  针对一些国家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管理、服务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造成的企业受侵权现象,草案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企业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的意见。

  草案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设置了防范不当作为、违法作为的措施。对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草案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对行政收费,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要进行公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方式。行政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告知其实施理由依据和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行政机关对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自处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为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增强竞争力,草案明确规定了行业组织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诉讼;协助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采取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

责任编辑:朱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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