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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
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南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判错案将受到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等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4月6日《大河报》)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告诫人们: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时光已经过去了几个世纪,我们似乎仍未能及时阻止“水源”的污染,佘祥林、赵作海、滕兴善、孙邵华……每个名字背后都对应着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都意味着法律的“水源”遭受一次污染。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规范,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执法者则是法律的具体履行人,肩负着履行社会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需要经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申诉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而这些程序设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错案的发生仍几乎在所难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之外,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因此显得不可或缺。`令人遗憾的是,冤假错案屡见不鲜,甚至执法犯法也时有耳闻,但似乎很少看到哪一个执法者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历经艰辛沉冤昭雪,司法机关内部却因时光流逝物是人非,当初的具体经办人要么告老还乡颐养天年,要么早已升迁异地为官,国家赔偿因此成为唯一的补偿。然而,如果执法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如果不公正的判决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公民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将如何体现?
即使执法者个人失误造成不当后果,大多也只是“国家赔偿”了事。也就是说,无论执法者的个人行为对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最终还是要慷国家之慨,而个人毫发无损。在这种缺少具体罚则的制度氛围中,执法者很难对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敬畏,久而久之,执法越界乃至执法犯法似乎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