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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办错了案子,但当发现是错案时,当事法官已经高升到别处,或者正安享退休生活,总之很难受到相应的惩处,这种情况今后在河南可能将大大改观,因为河南要在全国率先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披露,最快在本月底之前,河南就将出台这一制度。(3月13日《大河报》)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告诫人们: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需要经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申诉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而这些程序设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错案的发生仍在所难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之外,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显得不可或缺。
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历经艰辛沉冤昭雪,司法机关内部却因时光流逝物是人非,当初的具体经办人要么告老还乡颐养天年,要么早已升迁异地为官,国家赔偿成为唯一的补偿。然而,如果执法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如果不公正的判决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公民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将如何体现?
毋庸讳言,某些执法者乐于行使公权力,却并不愿意对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个人失误负责,而在针对执法者的约束规定中,也缺少相应的针对工作失误的具体罚则。于是,即使执法者个人失误造成不当后果,大多也只是“国家赔偿”了事。也就是说,无论执法者的个人行为对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最终还是要慷国家之慨,而个人可能毫发无损。在这种缺少具体罚则的制度氛围中,执法者很难对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敬畏,久而久之,执法越界乃至执法犯法似乎不可避免。
今年两会中,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冤假错案制造者应接受法律制裁的声音不绝于耳,引发诸多代表委员的共鸣。冤假错案的发生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既有“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也有重指控轻辩护的控辩失衡庭审结构,还有因“疑罪从无”原则虚置导致的“疑罪从轻”。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倘若制度问责再付之阙如,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程序纠错机制失灵?
如果说制度性缺陷的解决尚需假以时日,明确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不仅应该立竿见影,而且势在必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制造了冤假错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如此,不足以正本清源、维护法律最起码的尊严。如果要为这种责任追究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河南此番提出的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