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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超标不再扣行驶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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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熊成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记者5日获悉,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修改法规的报告,近日获得通过,决定对《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等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主要是修改与《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内容。

  车辆排放超标不再扣证

  据悉,南昌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61件,经过专项清理审查,决定一揽子修改9件,统筹修改4件,不予修改47件。此外,《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被《南昌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取代。

  在“打包”修改的9件法规中,原《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在修改时,删除了这一内容,原因是“强制报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无上位法依据。

  同时,对第二十条进行修改,删除“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这一内容,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仍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梅岭风景区内禁建宾馆

  此次修改中,《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的内容较为令人关注,删除了有关“强制拆除”的内容。其中明确,在风景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造与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造物。

  修改之前对应的处罚标准是:限期恢复原状,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悉,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拆除校内违建个人不出钱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也对有关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上述条款中,删除了“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这一内容,并将“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这一条款删掉。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也作了多处修改,其中明确:燃气工程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删除了“逾期不改正的,拆除燃气设施”的内容。

  另外,《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等也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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