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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带有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病理性的废物。国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管理,其管理依据除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外,国家还就医疗废物管理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具体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2005年我市出台施行《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环保、卫生部门联合对《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出具体要求。
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来,环保部门加强对集中处置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步形成全过程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站以及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特许经营单位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交付其它单位处置),并应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前,医疗卫生机构应与特许经营单位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转移联单需按期报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集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具有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作用和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已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特许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市区内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标准和规范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按规定,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都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初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报所在地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还必须按时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我市对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按省重点污染源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并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在线监控,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实行GPS定位监控,实时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情况,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庄晓 杨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