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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焕
案情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强制执行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提取被执行人詹某在第三方的债权人民币696456元,并将该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饶平县某撤销清算组。
被执行人詹某、饶平县某公司拒不履行(1998)潮经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平县某撤销清算组于2011年8月17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詹某在第三方拥有债权人民币696456元。
当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案恢复执行,准备通知被执行人詹某履行义务时,却发现詹某下落不明,为了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对詹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提取被执行人詹某在第三方的债权人民币696456元,并将该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饶平县某撤销清算组。
法官点评
本案被执行人詹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经调查其在第三方拥有债权,于是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詹某在第三方的债权人民币696456元,并将该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饶平县某撤销清算组。
另外,本案被执行人詹某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送达规定,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詹某送达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各裁定事项。
最后,笔者想借此案告诫有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们”,请不要心存侥幸,妄想通过“人间蒸发”来逃避债务。因为即使无法找到你的藏身之处,但是只要发现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旧能对该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而躲起来的你不仅无法赖掉债务,而且还要承担利息、迟延履行利息金等新义务,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