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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3万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得保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2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湖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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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沙兆华 通讯员 张颖)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20周年。该法自1992年4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广泛宣传,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全省有3万多名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过上幸福生活。

  “十一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努力下,通过建立孤儿保障政策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大部分市县建成了环境优美、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管理服务规范的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儿童不仅得到了每月600元以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也不断得到改善。

  据了解,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民非法收养子女的情况,尤其是出于善心捡拾弃婴私自养育,由于自身生活困难,不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规定的条件,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弃婴和孤残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等得不到保障。为依法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公民捡拾弃婴不能私自收养,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身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今年,我省将加大《收养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孤残儿童、依法保护孤残儿童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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