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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献策:如何让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3日 06: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政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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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太利委员:加快保障性住房立法

  ●冯幸耘委员:完善准入和推出机制

  ●李立新委员:建设者承担终身责任

  ●龚世萍委员: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

  保障性住房是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为了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标准不高水平高、造价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用地不多环境美”的示范工程,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机制,刻不容缓。

  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加快地方性保障性住房立法,使保障性住房有统一的法规可依,使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从“违规”上升为“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对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来源、补贴额度、保障期限、收入状况、档案审核、合同签订等实施严格审核和监管,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公示制度。同时,应对保障性住房投资者提供政策优惠,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冯幸耘:要明确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和对象,除城市低收入群体外,进城务工低收入群体也应纳入其中。同时,要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职责,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好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的转换接续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李立新: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三大机制着手,实现保障房的规范建设和保障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有效遏制和消除保障房建设和分配中的“乱象”。建议:让建筑商、材料提供商承担终身责任,从根本上遏制保障性住房中出现“豆腐渣”工程。在保证公平方面,除了事前堵漏还需要提高违法成本,骗购者必须付出沉重代价,这样才能起到警示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龚世萍: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必须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各级政府要严把规划选址关、建筑材料关、设计施工关、竣工验收关。(张原 刘喜梅 李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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