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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省公安厅、省林业厅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到4月底,全省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
2.禁止吸烟、野炊和玩火;
3.禁止炼山;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