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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3日 0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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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省公安厅、省林业厅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到4月底,全省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

  2.禁止吸烟、野炊和玩火;

  3.禁止炼山;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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