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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上门推销子女婚嫁金保险,保费每年240元,连续缴满至22岁,就可以一次性领取13000元保险金。
18年转眼即逝,老张一年也没落下,唯独在2010年1月,因为疏忽漏缴两年。2011年1月,老张意外被告知,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对方的理由是,合同里规定了“连续两年未缴,合同自动终止”,“我不知情的规定,也有法律效用?”
二十年前投保
昨天下午,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1年7月13日,30岁的老张喜得一子,一年后,遇见上门推销的保险业务员徐某。徐某热情推荐,称有个刚推出的险种特别适合老张。从孩子出生到年满22周岁,这种子女婚嫁金保险只要连续缴费,到期就可以领取13000多元的保险金,而每年保费只需240元。
在徐某的推荐下,老张决定购买这个子女婚嫁金保险。老张称,在投保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保险合同,自己也没有被告知其具体权利、义务,只是给他签发了一张缴费卡。
自从投保后,老张就一直坚持缴费,一直持续到2009年。
2010年1月,老张把缴费的事忘了,又因为各种原因拖延,加上保险公司也没有通知,直到2011年,老张才想起来找保险公司想把漏缴的钱款补齐。
有两年忘记缴费
保险公司的答复让老张一头雾水:因为他未缴纳保费超过两年,保险合同已经自动终止。“如果终止,那以前的钱岂不都白交了?”老张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愿意补缴所欠保费。可对方没有同意。
“还有两年就缴满了。”老张把责任归咎于保险公司:没有向他提供合同和相关释明条款,也没有告知权利义务;逾期缴费期间,保险公司也没有人员跟踪服务和尽到提醒义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时,老张的代理人也表示,根据双方缴费记录,老张是按年缴纳的,2009年1月2日后一年的保费,按双方交易习惯,应该在2010年1月2日前缴纳。因此即使逾期,也没有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
判合同继续履行
老张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席庭审,称老张在1992年投保后,当场签订了保险合同,条款第十条明确约定: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一个月内又没有补缴的,保险单即自动失效。
被告方随即出示了一份同期他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并称因为年代久远,已经找不到当初与老张签订的合同。还称,老张选择的是每年一次缴费240元,并持有缴费卡,该卡每次明确缴费日期为每年的1月2日,而从2009年1月2日到2011年9月7日,逾期未缴为事实,老张超过法定两年两个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期限。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老张是否超过期限未缴纳保费,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后,认同老张举证,保险公司无权私自解除合同,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判决,该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老张还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08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