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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舞弊要“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1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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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两会上,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就考研英语泄题事件要求教育部回应。对此,教育部用一系列行动作了诚恳回应——及时发布信息,告知公众公安机关已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招生单位完善研究生复试方案,认真核查试卷,强化复试考核。笔者认为,对该事件的进展,社会仍需保持较高的关注度,相关部门需严查到底,严格执法,并加大处置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力争杜绝舞弊源头,举一反三。在一个崇尚公平公正的社会里,我们对考试舞弊的态度应是“零容忍”。

  我国每年参加各类全国性考试的人数成百上千万,令人遗憾的是,泄题、雇用“枪手”、考场作弊之类的传闻不绝于耳。通常的“程序”是:新闻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后,或是下结论“传言不实”,但并未条分缕析地消除公众的疑惑;或是笼统地讲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但对于事件的前因后果并无说明;更有甚者,查了一番后不了了之,再无下文,任时间冲淡众人的记忆。如此,在一些地方考试舞弊越来越猖獗,而人们对此类“新闻”似乎也渐渐麻木了。

  一场场考试,尤其是全国性统一考试,往往关乎许多人的前途命运,能否营造“清洁”的考试环境,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岂能轻视?

  今年考研英语泄题,教育部门对150万份英语考卷进行清查,并要求招生单位加大复试的考核力度,用“火眼金睛”把疑似作弊者筛选掉,这无疑增加了招生成本。“亡羊补牢”固然需要,“扎紧篱笆”更为紧要。

  “扎紧篱笆”,关键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对考试作弊的惩治依据主要分散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教育部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作弊现象仍屡禁不绝,部分原因在于,相关的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合力,有些在处罚上存在相互掣肘的现象。现在对考试舞弊的惩治,大多归于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范畴,处罚有一定随意性,且力度偏小。所以,我们需要一部专门的《考试法》,通过它来严格规范考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出题、考试组织管理、考场设置、阅卷、成绩的使用、录取等。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予以严惩,视之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了严格的法令,对于考试舞弊的“买方”和“卖方”市场,都会产生震慑作用。

  在现有的法规面前,相关部门还要严格执法。今年2月,三名内地大学生利用假护照,在香港顶替他人参加托福考试被当场发现,三人均被控使用虚假文书,由香港法院判处监禁10个月。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或知道或相信其为虚假文书而使用,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即属违法。香港执法司法机关并没有因为使用假护照代考属“情节较轻”而网开一面。此外,2月25日查出代考,到2月28日就作出判决,香港的司法效率之高可见一斑。这些都值得我们内地相关部门学习与借鉴。

  希望此次葛教授的问责成为一帖“警醒剂”,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敦促有关部门尽快从“根子”上铲除考试舞弊的“土壤”,与社会各方共同维护考试诚信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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