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讯(记者 拓玲 实习生 徐梦良)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据悉,该办法将于2012年5月20日全国助残日起施行。
较修订草案修改稿,最终表决通过的办法又新增了一些条款。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对录用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和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并方便和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规定,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新增条款还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履行为残疾人服务职责而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