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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条盲点解释存疑
“醉驾撞人保险也要赔”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事实上,驾驶人醉酒驾车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争议。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通行的“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交强险合同条款的依据。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提出特殊情况免赔。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案例中存在双重标准。
另外,《条例》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也存在“偷梁换柱”的问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在醉驾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这一条款是对其上位法《条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长期关注该问题的云南律师张宏雷认为,“《条例》仅提出交强险对醉驾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担责,而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担责,这就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间。”而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酒驾驶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但《条款》中,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正是由于对于该问题的不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同一类案件有两种截然不同判罚结果的情况:若以《条例》为依据判定的,则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而以《条款》为依据的,则判保险公司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