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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立案庭设专窗 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2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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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覃瑞晟)继承人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去银行取款,为何银行不认账?自己向法院交的证据,有些证据为何法官不采纳,这么判到底为什么?针对当事人这样的判后困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有了专门的接待“窗口”。近日,记者获悉,该院立案庭开设“窗口”,专门接待当事人的咨询,法官“第一时间”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兴宁区的吴女士丈夫今年2月去世,银行卡上留下2.8万元的存款。丈夫既没留下遗嘱,也没留银行卡密码。为了取出这笔钱,吴女士把儿女告上了兴宁区法院。3月16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儿女都放弃继承该笔存款,由吴女士一人继承。当吴女士拿着调解书到银行想取款时,却遭到拒绝。

  于是,吴女士拿着调解书找到了主办法官。主办法官得知情况后,马上陪同吴女士来到某银行分理处与负责人沟通协商,向对方解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最终,银行方对调解书的效力表示认可,并当场为吴女士办理了相关取款手续。

  很多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尤其是败诉一方,常常会心生疑惑。为啥自己提供的证据,没被法官采信,虽然判决书中也会说理,可心里就是不太服气。

  为此,兴宁区法院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上,在立案庭设立“窗口”,专门接待“判后答疑”。该院要求,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主审法官不能以“不服上诉”为由将当事人拒之门外。同时,实行逐级答疑制度,即当事人对主审法官的“判后答疑”不满意的,可由庭室长进行答疑;对庭室长的答复不满意的,可由分管副院长进行答疑。

  当案件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时,答疑法官要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心释法明理。特别是对败诉的当事人,须认真解答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理由、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的疑问。

  为规范法官的答疑行为,该院还出台了《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明确答疑的范围、答疑的时间、答疑的方式、答疑次数及发现错误的处理等内容。该院要求承办法官以“第一时间”答疑为原则,能当场答疑的,及时予以释明。不能当场答疑的,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门答疑,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协助。答疑时做好工作记录,如实反映答疑过程。对无理缠诉的,多做教育说服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同时,区别案件情况选择现场与择期、口头与书面、电话与上门、个别与集体等方式进行答疑,做到“简案快答,难案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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