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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黄观平 通讯员梁慧玲)昨日,市消委会发布了典型消费案例点评之五,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需谨慎,不看广告看疗效。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药、劣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药品管理部门举报,并查看相关药品的违法处罚公告,以切实维护自身与其他群众的用药安全;药物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按照药物的实际功效来宣传,切勿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广告夸大药效
2011年4月25日,周先生在某药店购买了六盒由广东华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生产的“腰椎痹痛丸”。
在使用后,周先生发现该药物的功效并非如其广告所说那么灵验,其广告严重夸大了药物的功效。随后他发现,该药是处方药,其广告因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已被依法撤销广告文号,但华某公司仍在多家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为此,周先生多次要求药店退货,但是,该药店置之不理。周先生于2011年6月9日向市消委会进行投诉。市消委会在受理后,积极查询消费者周先生所购药品的情况,并确认周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属实;在消委会的调解下,该药店最终同意退款。
【点评】
药店应当退货
市消委会分析,本案是消费者在购买药物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因华某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夸大了药物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受到处罚后依然发布不法广告,最终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那么,作为销售方的药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委会认为,本案中,“腰椎痹痛丸”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夸大药物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该药店应当按照周先生的要求,作退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