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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公募基金组织松绑,还应做得更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23: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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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新生

  国家民政部部长在全国民政会议上表示,将尽快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按照民政部的初步设想,今后非公募基金会管理登记的权限将逐步下放到地方民政局。这样做不仅大大地缓解了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部门的工作压力,还方便了慈善团体就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也应看到,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力,并不是取消对非公募基金组织的审批权力,只不过是委托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因此,这项改革能否为非公募基金组织松绑,人们还需拭目以待。

  当前我国非公募基金组织发展面临以下三道门槛:其一,社会准入门槛。按照我国现行的非公募基金组织管理规定,设立非公募基金组织必须寻找挂靠单位,这就导致许多非公募基金组织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准入问题,把现行的登记注册制度,变为登记备案制度,取消有关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规定,那么,非公募基金组织的发展仍然会面临瓶颈制约。

  其二,金融市场管理制度。非公募基金组织是典型的财团法人,这一类组织在募集款项,从事各种慈善活动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资金的经营管理。根据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管理制度,非公募基金组织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问题。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管理办法,成为横亘在我国非公募基金组织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障碍。这个诞生于垄断金融市场体制下的行政法规,不仅为民间融资设置了许多障碍,而且为非公募基金组织开展业务埋下了“地雷”,如果非公募基金组织在确保善款保值增值的过程中采用了市场化的运作手段,那么,很可能会遭到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拦截,非公募基金组织很可能会变成非法组织,因此,必须把我国非公募基金组织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联系起来,打通非公募基金组织募集善款渠道,为非公募基金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排除障碍。

  其三,税收制度障碍。世界各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表明,发展慈善组织,必须首先解决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尽快修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确保慈善捐赠者的正当利益受到保障,那么,非公募基金组织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西方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对富豪征收遗产税,积极引导民间财富进入慈善领域。

  总而言之,慈善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改革我国非公募基金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只是开始,只有真正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我国的慈善事业才会健康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改变目前以审批为主的公益团体管理思路,积极鼓励公民和企业设立非公募基金组织,并且通过修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废除不合理的金融管理规则,实现社会财富的合理利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长)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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