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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承销商配售权解决定价失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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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国锋

  安信证券总裁助理曲国辉在2012年中国投行竞争力论坛上表示,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从实际操作来看更容易形成有利于发行人的价格向上定价机制,缺少有利于投资人的价格向下约束机制,从而导致近两年新股发行价格普遍偏高。解决定价失衡必须赋予承销商配售权。

  曲国辉表示,定价失衡问题的根源在于承销商不能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新股发行中出现“三高”,主要是因为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往往容易形成共同利益,承销商的收入与发行人的定价、融资规模有关,而与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利益无关。

  这一制度设计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是询价对象相对有限,只有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等6类机构,虽然2010年起也允许承销商自主推荐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仍然没有成为询价和配售对象;二是由于承销商不能自主决定配售对象和配售比例,导致“撒胡椒面式”的比例配售。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扩大公平性,尽可能扩大合格的询价和配售对象范围;二是形成承销商需要同时对买卖双方负责任的机制,而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约束。

  曲国辉表示,只有赋予承销商配售权,才能在机制上保证承销商对新股发行的买方负责,承销商才有动力在融资方和投资方双方的利益中寻找平衡点。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应为融资方提供适合其自身的融资方案,协助融资方和投资方产生合理的市场价格。因此新股发行应形成两个角度的均衡:从卖方角度看能充分挖掘企业价值并得到市场认同;从买方角度看能准确评估企业价值并获取投资收益。承销商需要同时从两个角度评估确认企业的价值,对买卖双方均需要采取负责任的态度。

  曲国辉认为,给予承销商配售权,必须严格约束承销商的定价和配售行为,让配售过程尽量公开和透明,防止内幕交易导致的利益输送。对承销商故意损害投资方或融资方利益的行为,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确保逐步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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