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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没落地车就启动致老太摔伤 公交公司担责80%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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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民王奶奶乘坐公交车,没到站点就停车下人。当王奶奶准备下车时,车辆又突然启动,老人摔伤并住院治疗。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王奶奶全部损失的80%。

  王奶奶63岁,2010年秋季一天上午,她和老伴从南开区乘公交车回家,老伴使用老年卡乘车,她投币乘车。后来老伴中途下车,她独自乘车到河西区小海地一带。这时,她见有两名乘客下车,同时发现该处正在自家小区门前,随即也跟着下车。怎料,脚还没着地,车子突然启动,致其摔倒。后经诊断,其肘部、头部均有严重伤情,因此住院1个月。

  王奶奶将公交车司机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护理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3万余元。一审中,王奶奶没有拿出乘车凭证。加之目击证人有限,事发地也不是该路公交车的站点,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其确实乘坐过公交车并因此致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对其所主张的二被告实行了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事发当天公交车线路改变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王奶奶上诉。二审中,经原告及代理律师努力,找到了新的目击证人,证明王奶奶的确是从车上下来并摔伤的。同时,事发地周边居民也证实,由于当时正在修路,故公交车有时会改线行驶。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奶奶乘坐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摔伤事故发生在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导致其搜集证据存在很大难度。

  法院认为,王奶奶虽无车票等直接证据证明其乘过车,但通过将车辆在起始站的出发时间和终点站的抵达时间,与王奶奶的摔伤时间以及摔伤地与终点站的距离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车辆到达事发地点的时间与王奶奶摔伤的时间基本吻合,王奶奶事发当日乘坐公交车的可能性存在。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认定公交司机未在规定站点停靠,并致使正在下车的王奶奶摔伤的事实存在。同时,王奶奶在司机未按规定地点停车时下车,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事发时司机正在履行职务,故王奶奶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综上,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交公司赔偿王奶奶合理损失2万余元的80%即1.6万余元。

  认定侵权须有四大要素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针对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因素:存在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卢彦民指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得被违法侵犯,行为人因过错违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行为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

责任编辑:冯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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