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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恶意被砸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03: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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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刘德)车辆购买了保险,是否就意味着只要车辆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车辆损失险索赔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1年8月10日,王某驾车到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访友,并将车辆停放在该村文化室门口。待他访友归来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已面目全非,全车玻璃及车灯均被砸烂,明显属他人恶意为之。王某气愤不已,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恶意砸车人捉拿,但因种种原因王某一直未能从砸车人那里获得赔偿。他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442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称王某的车辆遭人恶意砸烂,并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自燃、涉水行驶;(三)动物侵扰;(四)除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五)外界物体坠落、坍塌;(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事故。”法官认为,上述条款已明确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范围,王某的车遭人恶意砸烂,并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情形,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车主购买了保险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几种特定情形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应尽力看护好自己的车辆,养成好的开车和停车习惯。另外,在购买保险时,除购买车辆损失险以外,还可以购买单独的玻璃损失险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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