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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大力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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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涉及科技口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哪些方面?

  答:科技厅在整合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今后出台的新管理办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同时,科技厅还可以通过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科技计划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

  此外,依托中小企业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立集科技研发、工艺设计、检验检测、管理咨询、培训、信息等为一体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问:具体讲,目前科技厅针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包括《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计[2005]71号),是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0]12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资金。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942号),由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科技厅共同出台,是省财政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中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重要技术装备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省经委重点负责产业化阶段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省科技厅重点负责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经费预算的审定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问:在认真落实税费,鼓励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企业所得税减10%,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按照25%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这需要企业具备的能力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是软件著作权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花木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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