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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垫付”必须于法有据(来论)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0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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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江苏常州溧阳开发区替故意伤害罪嫌犯周某(开发区一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支付给死者家属90余万元赔偿金。此事曝光后,开发区管委会在网上发表声明,称赔款实为借款,主要出于“维稳”考虑。

  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本属刑事案件,是非曲直理应由司法机关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无论是案件调解中的先行赔付,还是依法审判后的民事赔偿,最终都应由责任人承担支付。滥用行政权力的“替罪买单”,既是行政越位,也会破坏司法的公平与程序的正义。

  即便出于安抚受害人家属情绪的需要,相关部门也应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展开沟通与调解,而不能什么都打着“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号。否则,这种为特定人支付的“借款”,既难达到对所有公民的一视同仁,也难免引起猜疑。

  (湖北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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